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统计执法监督 > 行政许可

本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日期:2023-02-13 09:28 来源:政策法规处
【字体:

本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实施主体

四川省统计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8工作日

是否网办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第二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申请条件

已获得国家统计局或者四川省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法人单位,申请四川省内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原件;

(二)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三)调查项目委托合同、资助合同或者合作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四)调查方案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调查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五)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原件;

(六)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者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线上提交申请材料(可线下提交申请材料至各市(州)统计局,再由各市(州)统计局转至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2. 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 颁发和送达:(1)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2)办理机关邮寄送达。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8:00;

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街道-108,详细地址:四川省统计局二楼202A办公室;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8-87040487;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28-87042393;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