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统计职〔2018〕3号
各市(州)统计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和《关于转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19号)相关文件精神和评审规定,现就开展2018年全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凡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成绩合格证的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成绩合格证规定的有效期内,递交评审材料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的,纳入评审范围。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精神,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参评材料
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必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
(三)参评者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中级资格证书等的复印件。
(四)单位综合推荐材料。内容主要包括:被推荐者参加工作以来,或者担任统计师以来,其政治素质、学识水平、专业能力、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等。单位综合推荐材料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参评者近五年来的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
(六)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公示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七)按照《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学习并取得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
(八)参评者在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后,应具备近五年来下列三大项中各1小项条件的佐证材料。
第一项:统计业务工作项目
1.设计1项国家级、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综合性、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方案。
2.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2项省部级或者3项地市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5项国家、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
3.组织编辑3本(年)全国、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者4本(年)地市级统计资料;或者5本(年)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4.完成1项国家级、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科研课题研究项目。
第二项:统计工作业绩成果
1.在本单位、本专业工作期间,2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地市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4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2.设计的1项统计调查方案被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设计的2项统计调查方案被地市级主管部门采纳。
3.编辑的统计资料2次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
4.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或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1 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2次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或者研究成果、政策建议3次被主管部门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项:统计或者相近专业研究成果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了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著作(译著),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5万字;或者参加编写已投入使用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下同)书籍,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8万字(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不少于2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不少于3篇。
4.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的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5篇;或者在地市级综合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不少于7篇。
(上述三项条件中有关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奖项的要求,是指颁布奖项或者作出奖励决定单位的级别。)
以上所有材料一式9份,其中2份为原件(即加盖有鲜章的材料),其余7份可以为复印件。所有材料的原件审查人须在材料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
三、参评材料报送
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一律按照属地原则交市(州)统计局进行初审,合格后于2018年8月10日前统一报送省统计学会(省统计局科研所)。
联系人:兰 想,电话:028-87040980。
四川省统计局职称改革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